大量收购本公司股票行为相关的对应方针
本公司的股票在金融商品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上市,可以自由买卖。万一,某些团体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收购股票,可能会给各位股东带来亏损。各位股东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接受收购提案,所以,各位股东在2024年5月29日举行的第99届定期股东大会上,对“大量收购本公司股票行为相关的对应方针的赞同”提议与以承认,目的是当遇到收购提案时,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供足够的材料,以便于各位股东可以在掌握充分且正确的信息和充足时间的前提下进行判断,对明显损害股东一般利益的收购行为能够采取有效措施。
本方针针对以特定股东团体*1的表决权比例*2超过20%为目的对本公司股票等*3进行收购的行为,或者结果上使得特定股东团体的表决权比例超过20%的收购行为(以下将此类收购行为称为“大量股票收购”,将收购或试图大量股票收购的人称为“大量股票收购者”。)的相关对应方针。
为了在出现大量收购本公司股票行为相关提案时,各位股东可以在掌握充分且正确的信息和充足时间的前提下进行判断而制定了本方针。此外,本方针内容如下。
1. 公司治理的基本方针
2. 本规定的内容
3. 大量股票收购时的对应方针
4. 对股东和投资者的影响
本规定旨在确保本公司的各位股东对是否接受大量股票收购做出判断所需的必要信息,向各位股东披露本公司董事会的建议,甚至,确保本公司各位股东收到代替案的机会。如此,本公司各位股东可以根据适宜的信息对是否接受大量股票收购做出适宜的判断。
如果大量股票收购者不遵守本规定,或判定该提案可能对股东的共同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时,本公司董事会为了保护本公司和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可以采取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及本公司章程允许的对抗措施。此时,根据法令及规则适时适宜地进行披露。
此外,作为对抗措施发行的附带收购条件的新股预约权,以仅限制大量股票收购者行使新股预约权的行使条件差别型为原则,在采用其他对抗措施时,不得选择使大量股票收购者以外的股东和投资者蒙受意外损失的措施。
5. 本规定的适用开始与有效期限
包括本规定在内的本方针,在本定期股东大会上本方针的议案决议得到认可时开始生效。为了定期重新审查对应方针,本方针的有效期限定为3年(从2024年3月1日开始,至3年内最终结束的事业年度的定期股东大会结束时为止)。
关于今后,涉及法令改订等,本公司董事会做出将本方针形式上变更或废止的判断时,会尽快通知。此外,关于本方针的废止没有设定特殊限制。当本方针内容的变更给本公司的各位股东带来实质性影响时,本公司董事会应重新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讨论,尊重各位股东的判断。
- *1.特定股东团体包括:
- 本公司的股票等(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7条23款第1项规定的股票等)的持有人(包括该法第27条23款第3项规定的持有人。以下同)及其共同持有人(该法第27条23款第5项中规定的共同持有人,包括该条第6项规定的共同持有人。以下同)。或
- 对本公司的股票等(该法第27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股票等)的收购(该法第27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收购等,包括在交易所金融商品市场进行的收购)的人及其特别关系者(该法第27条第2款第27项规定的特别关系者)。
- *2.表决权比例包括:
- 特定股东团体在*1的1.中记载的情况下,该持有人的股票等持有比例(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7条第23款第4项中规定的股票等持有比例。在这种情况下,还包括该持有人的共同持有人持有的股票等的数量(该项规定的持有股票的数量))。或
- 特定股东团体在*12.中记载的情况下,该大量股票收购者和该特别关系者的股票等持有比例(该法第27条第2款第8项中规定的股票等持有比例)的合计。
在计算各股票持有比例时,总表决权(该法第27条第2款第8项中规定的内容)和已发行股票总数(该法第27条第23款第4项规定的内容),可以参照有价证券报告,中期业绩报告书,季度业绩报告书和自有股票买入状况报告书中最近提出的内容。
- *3.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7条第23款第1项中规定的股票等。以下同。
- *4.本公司的股票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市场上市,有义务向日本人股东和投资者适时披露信息。因此本公司交付的列表,记载大量股票收购者制作的记载本必要信息的书面文件,本公司对此的意见,对提供追加资料的要求等均以日文书面文件为正式文件。所谓书面文件,不仅包括纸质印刷的文件,而且包括使用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的文件。要求书面文件为A4或A3尺寸,印刷文字的的大小为10point(根据JIS Z 8305)以上。书面文件应由制作者自己以日语书写,本公司没有义务将任何书面文件翻译为外语。此外,本公司作为收信方时,基于超出传真纸边界或使用本公司系统未登录的文字和记号等合理的理由,未打印文字或记号将被看作是未记载内容。
- *5.此处记载的日本国内的联系方式为基于本公司本规定的书面文件发送地址和联络方式。
- *6.大量股票收购者(1)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的真实意愿,仅出于抬高股价后以高价出售给公司相关方而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时;(2)通过暂时管理公司经营,将本公司事业经营上必要的知识产权,诀窍,企业保密信息,主要交易方和客户等转移至该大量股票收购者,即以所谓的焦土化经营为目的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时;(3)为了在管理公司经营后将本公司的资产挪用于该大量股票收购者的债务担保或还债原始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票时;(4)暂时管理公司经营,变卖与公司当前业务无关的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等,并凭借该收益短期提高分红或以提高短期分红带来股票迅速上涨为契机高价售出股票为目的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时;(5)大量股票收购者提示的本公司股票收购方式为第2阶段的股票收购条件比第1阶段的设定更加不利的2阶段收购方式,并且限制股东进行判断的机会或自由,事实上强制要求股东以不利的条件出售本公司股票时;(6)大量股票收购者提出的对价明显不利于股东或者是可能带来高风险的期权等,本公司股票买卖相关交易的体制或获得方法从股东共同利益的观点看来存在明显不当时;(7)大量股票收购者的经营管理层或主要股东中包括与“防止暴力社团成员不当行为的相关法律”第2条中规定的暴力社团,暴力社团成员等反社会势力有关系的人员时,从公序良俗观点出发根据客观且合理的证据判断大量股票收购者不适合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